阿拉善盟“第三方”稳评机构参与重大决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创建时间:
2022-06-15 19:53:01
编辑:
杨晶

阿拉善盟“第三方”稳评机构参与重大决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有效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客观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简称“第三方”稳评机构)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利益群体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测、评审、论评等活动,所提供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公共性的行业机构。其受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委托,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及风险评估技术要求,运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在充分调查和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对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隐患或问题进行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纳入“秘密”级别管理。

第三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保持独立性地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质量,为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的决策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科学依据。

“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对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的委托,按照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第三方”稳评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能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二章  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盟委政法委作为“第三方”稳评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正、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资质审核、资格认定、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七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委、国家部委行业协会颁发的具有咨询资质证书,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咨询类社会组织等有效证件。

(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从事稳评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了解我盟经济、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情况。

(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八条 有意在我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三方”稳评机构,采取自愿申请,向盟委政法委申报备案;盟委政法委通过资格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确定“第三方”稳评机构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已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需接受盟委政法委管理,如有机构名称、重大人事、办公地址或资质等重大信息变更,应在30日内进行报备。

第九条 盟委政法委对“第三方”稳评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备案。 

第十条 已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可以组建行业协会,接受盟委政法委和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盟委政法委负责我盟或落地我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稳评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评审等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盟委政法委以“应审尽审、应备尽备”为原则对提出备案申请的“第三方”稳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对通过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纳入阿拉善盟稳评机构档案进行管理。对企业或企业管理人员存在信用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问题的“第三方”稳评机构,不予在我盟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定由“第三方”稳评机构评估的重大决策,应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在盟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名单中聘请“第三方”稳评机构开展评估。

(二)为保证评估质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要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估。非简易程序的评估,评估时限不能低于22天(含节假日)。

(三)稳评报告备案实行同级审查,评估(责任)主体为旗(区)级及以下的,由各旗(区)党委政法委(党群工作部)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评估(责任)主体为盟级及以上的,由盟委政法委对评估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四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从业人员应根据需要,认真积极参加自治区、盟委政法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当年备案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在12月15日前向盟委政法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2.对自身工作的评价;

3.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和建议;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委托的“第三方”稳评机构出具“评价意见”,主要包括风险排查研判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帮助解决了评估中的风险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成效,是否为决策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等情况。“评价意见”应随评估报告送盟委政法委。盟委政法委依据“评价意见”和各旗(区)党委政法委(党群工作部)综合评价,对“第三方”稳评机构作出下一年度备案意见。 

盟、旗(区)党委政法委(党群工作部)根据“评价意见”等情况,不定期对“第三方”稳评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委政法委将对其给予黄牌警告:

1.违反稳评工作程序开展稳评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稳评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委托方作出错误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稳评业务工作不到位,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稳评事项在第一次评审中未获通过的;

4.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稳评工作被委托方投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委托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5.委托方的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与稳评结论不相符合的涉稳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经查实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八条 “第三方”稳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委政法委将取消其在本地区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有关管理部门。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稳评工作组织不力,敷衍了事,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导致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2.稳评工作弄虚作假,编造材料,未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涉稳风险隐患未排、漏排,导致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3.为使稳评事项获得通过,故意隐瞒事实或故意降低风险等级,导致项目或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4.由于稳评工作方法不当,引发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5.因稳评结论风险等级认定不准确,导致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涉稳事件的;

6.违反稳评工作要求,存在恶性竞争、利益输送、迎合性评估等现象的;

7.因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稳评工作,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8.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9.经查实从事不正当竞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一年内2次受到黄牌警告的。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应包含在项目申报经费之中。

第二十条 全盟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拟定的重大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编制实施经费的预算阶段,应单独编列稳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稳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方”稳评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评估成本、内容、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阿拉善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人才的作用,提升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效,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简称稳评专家库)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中选取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参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为评估事项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支撑。

第二条 盟委政法委负责管理稳评专家库。

(一)定期充实。每三年由盟委政法委统一发函征集一次新专家库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稳评专家库;

(二)适时调整。稳评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估活动结束后,由评估主体、政法委对专家表现进行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

(三)根据重大决策稳评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本重大决策情况、了解本决策背景的专家;

(五)每项重大决策聘任专家必须含有政法、信访和本行业领域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入选稳评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科学公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从事所属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所属行业领域最新科技、政策、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本行业领域工作特点;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五)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够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凡具备前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并经盟委政法委审查通过后取得资格,聘请为稳评专家库专家。申请或推荐进入稳评专家库的专家需向盟委政法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推荐表;

(二)个人免冠照(电子版)及个人简介;

(三)个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个人诚信证明资料;

(四)个人学术、专业成就或个人履历等证明资料。

第五条 稳评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获聘专家由盟委政法委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在项目方案评估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评估文件确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评估对象独立提供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委托单位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估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稳评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合法合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评估责任主体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法〔2017〕75号)执行。

第八条 专家在项目方案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三)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四)对评估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五)接受盟委政法委稳评工作的调度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稳评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稳评责任主体单位组织下,通过实地查看、调查走访等形式,对稳评责任主体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准确查找风险点,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缜密分析预测,准确划分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三级: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社会稳定风险系数60≤E≤100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且社会稳定风险系数30≤E<60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且社会稳定风险系数0≤E<30的,为低风险;

(三)在盟委政法委组织下,对重大决策稳评报告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论证方式、论证结论等进行程序性审查,根据风险等级和程序审查情况对重大决策书面提出准予备案实施、暂缓备案实施、不予备案实施的建议;

(四)讨论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预案。

第十条 专家要详细记录本人参与各项评估工作的次数、未参加审查活动的次数及原因,每年年底前对个人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自我评价,盟委政法委每年根据事项评估主体和“第三方”稳评机构对专家的综合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盟委政法委对专家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业绩进行年度通报,对绩效突出的专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稳评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通报推荐单位,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或承诺参加但未参加审查活动的;

(二)在评估活动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负责评估领域存在较多瑕疵问题未发现的,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估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在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库:

(一)存在第十一条情形,通报后不能及时纠正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稳评专家库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稳评工作实效性,增强对各类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稳评工作实际,现将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是为盟委、行署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智囊和参谋的高层次人才库,以各领域专家为主体,多学科组合,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广泛选择吸纳行政、经济、各行业领域专家学者。

二、征集范围

阿拉善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职称,在各个领域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含部分离退休专家);盟内外高校、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专家学者。

三、专家资格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科学公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从事所属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所属行业领域最新科技、政策、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本行业领域工作特点;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五)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够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主要职责

(一)受盟委政法委管理和调派,参与全盟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二)围绕稳评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重点内容,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提出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三)为盟委、行署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提供政策法规等方面咨询参考,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开展法律风险评估,确保行政决策合法、科学、高效;

(四)风险评估专家受评估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邀请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时,应积极配合提出客观、公正、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第三方稳评机构充分了解掌握风险,保障评估结论的真实性,提出切实可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为盟委、行署或项目主管单位决策提供可靠准确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三、征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据实填写《专家信息推荐表》,专家库候选人坚持个人自愿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推荐人数不限。

(二)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6月27日;

(三)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推荐,以保证征集工作顺利进行;

(四)盟委政法委将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进入稳评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五)本次公开征集公告在“阿拉善日报”和中共阿拉善盟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阿拉善政法”)上发布。

联 系 人:张振坤

  联系电话:0483-8356656 13948839788

电子邮箱: alsmww@sina.com

附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信息推荐表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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